国际田径比赛规则

第四节

田赛项目

第 180 条

通则

在比赛区域的准备活动

1. 比赛开始前,每名运动员均可在比赛区域练习试掷或试跳。投掷项目的练习试掷应始终在裁判员的监督下按抽签排定的顺序进行

2. 一旦比赛开始,不允许运动员使用下列内容进行练习:

(1) 助跑道或起跳区。

(2) 各种器材。

(3) 投掷圈或落地区地面。

助跑标志物

3.

在使用助跑道的田赛项目中,应沿助跑道旁放置标志物,跳高助跑的标志物可放置在助跑道上。每名运动员可放置一至两个标志物(由组委会批准或提供),以帮助运动员助跑和起跳。如未提供此类标志物,则运动员可使用胶布,但不得使用粉笔或任何不易去除痕迹的类似物质。

比赛顺序

4. 运动员应按抽签排定的顺序参加比赛。如果有及格赛,则决赛的顺序应重新抽签(见下面第5款)。

试跳和试掷

5.

除跳高和撑竿跳高外,在其他田赛项目中,如参赛运动员多于8人,每名运动员均有3次试跳或试掷机会,有效成绩最好的前8名运动员可再试跳或试掷3次。如出现第八名成绩相等,按本条20的规定处理。

当运动员人数只有8人或少于8人时,每人均有6次试跳或试掷机会。

无论参赛运动员人数多少,在前3次试跳或试掷结束后,应对运动员的成绩排序,后3次的试跳或试掷顺序应与前3次试跳或试掷后的排名相反。

注:高度跳跃项目见规则第181条2。

6. 除跳高和撑竿跳高之外,在任何一轮比赛中,不允许记录运动员一次以上的试跳(掷)成绩。

7.

在规则第12条1(d)~(h)的比赛中,田赛远度项目的试跳、掷次数可以减少,但这应由管辖该次比赛的国家或国际组织决定。

及格赛

8.

在田赛项目中,如果参赛运动员人数较多而无法顺利进行决赛时,应举行一次及格赛。举行及格赛时,所有运动员都必须参加,通过及格赛获得决赛资格。及格赛的成绩不能成为正式比赛的成绩。

9.

应将运动员分成两组或多组进行及格赛。比赛时应提供各组在相同时间和同等条件下进行比赛的设施,否则应在上一组比赛结束后立即进行下一组的比赛。

10. 运动会超过三天,建议在高度跳跃项目的及格赛与决赛之间安排一天休息。

11.

应由技术代表决定及格条件,如及格标准和进入决赛的运动员人数。如果没有任命技术代表,应由组委会决定。举行规则第12条1(a)(b)和(c)的运动会,至少应有12名运动员进入决赛。

12.

在及格赛中,除跳高和撑竿跳高之外,每名运动员最多有3次试跳(掷)机会。一旦运动员达到及格标准,不得继续参加及格赛。

13.

在跳高和撑竿跳高及格赛中,如果没有因为连续三次试跳失败而被淘汰的运动员,则应根据规则181条2的规定继续比赛,直至及格高度上的最后一次试跳结束。

14.

如果运动员均未达到事先制定的及格标准或达标人数少于规定人数,则应根据运动员在及格赛中的成绩,补齐进入决赛的人数。在排定所有比赛运动员的名次时,如果在及格赛的总排名中,最后一个及格名次成绩相等,则应按本条20和第181条8的有关规定处理。

15. 当跳高或撑竿跳高及格赛分两组同时进行时,建议两组在相同的时间提升横杆的高度,还建议这两组运动员的水平大致相等。

比赛时阻挡

16. 在田赛的某一次试跳(掷)中,由于任何原因使运动员受阻,有关裁判长有权给予补试机会。

延误比赛

17.

田赛项目比赛时,运动员无故延误试跳(掷)时间,将导致不许其参加该次试跳(掷),并记录为该次试跳(掷)失败。在任何情况下,均由有关裁判长决定何为无故延误。

比赛时,有关裁判员负责向运动员显示一切准备就绪,试跳(掷)开始,并从这一瞬间开始计算该次试跳(掷)的时间。如果该运动员在此之后才决定免跳,当时限结束时,应判该次试跳(掷)失败。

如果时限到时,运动员已开始了试跳(掷),应允许其进行该次试跳(掷)。

一般不应超过下列时限:

(1) 所有项目均为1分钟。

撑竿跳高的时限从根据运动员的预先要求将立柱调整好时算起。不允许为额外的调整增加时限。

(2)

在跳高和撑竿跳高(不包括全能项目)比赛的最后阶段,如果在比赛的某一轮中只剩下二或三名运动员时,跳高的时限应为1.5分钟,撑竿跳高应为2分钟。只剩一名运动员时,此时限应为跳高3分钟,撑竿跳高5分钟。但全能项目例外。

(3)

在跳高和撑竿跳高比赛中还剩一名以上的运动员时,在全能和其他田赛项目中不论所剩运动员人数多少,如果同一运动员连续进行两次试跳(掷),撑竿跳高的时限为3分钟,其他田赛项目为2分钟。

田赛各项目时限:

单位:分钟

仍在参赛的运动员人数

单项

全能

跳高

撑竿跳高

其他项目

跳高

撑竿跳高

其他项目

3人以上

1

1

1

1

1

1

2~3人

1.5

2

1

1.5

2

1

1人

3

5

2

3

连续试跳(掷)

2

3

2

2

3

2

注:应设置向运动员显示剩余时间的时钟。此外,一名裁判员在时限尚余15秒的时间内,应持续举起黄旗或以其他方式示意。

离开比赛场地

18. 在田赛项目比赛中,运动员得到许可,在一位裁判员陪同下,可以离开该项目的比赛场地。

变更比赛场地

19. 有关裁判长认为客观条件证明有必要时,有权变更比赛场地。此类变更应在赛完一轮之后进行。

注:不得因风向和风力的变化变更比赛场地。

成绩相等

20.

在以远度判定成绩的田赛项目中,如成绩相等,应以其次优成绩判定名次。如次优成绩仍相等,则以第三较优成绩判定,余类推。

如仍相等,并涉及第一名者,则令成绩相等的运动员,按原比赛顺序,进行新的一次试跳(掷),直至分出名次为止。注:高度跳跃项目见规则第181条8。

比赛成绩

21. 每名运动员均应以其最好的一次试跳(掷)成绩,包括因第一名成绩相等而进行的决名次赛的成绩,作为其最后的决定成绩。

A. 高度跳跃项目

第 181 条

总则

1.

比赛开始前,主裁判应向运动员宣布起跳高度和每轮结束后横杆的提升高度,此计划直至比赛中只剩下一名已获胜的运动员或出现第一名成绩相等时为止。

试跳

2.

运动员可以在主裁判事先宣布的横杆升高计划中的任何一个高度上开始试跳,也可在以后任何一个高度上根据自己的愿望决定是否试跳。但在任何高度上,只要运动员连续三次试跳失败,即失去继续比赛的资格。因第一名成绩相等而进行的决名次赛的试跳除外。

允许运动员在某一高度上第一次或第二次试跳失败后,在其第二次或第三次试跳时请求免跳,并在后继的高度上继续试跳。

运动员在某一高度上请求免跳后,不准在该高度上恢复试跳,除非出现第一名成绩相等的情况。

3. 即使所有其他运动员均已失败,一名运动员仍有资格继续试跳,直至其放弃继续比赛的权力。

4. 除非比赛中只剩下一名运动员,并且他已获得该项目比赛的冠军,否则:

(1)跳高项目每轮之后,横杆升高不得少于2厘米。撑竿跳高项目每轮之后,横杆升高不得少于5厘米。

(2)横杆升高的幅度不得增大。

本规则不适用于仍在试跳的运动员同意将横杆直接升到世界纪录的高度。

当某运动员已在比赛中获胜时,有关裁判员或裁判长应征求该运动员的意见,由该运动员决定横杆的提升高度。注:此规定不适用于全能比赛项目。

在规则第12条1(a)(b)和(c)的全能比赛中,跳高项目每轮的横竿提升高度均为3厘米,撑竿跳高项目每轮的横杆提升高度为10厘米。

测量

5. 所有测量应以厘米为单位,从地面垂直量至横杆上沿最低点。

6.

每次升高横杆后,在运动员试跳之前,均应测量横杆高度。当横杆放置在纪录高度时,有关裁判员必须进行审核测量。如果自上一次测量纪录高度后,横杆又被触及,在后继的纪录高度的试跳之前,裁判员必须再次测量横杆高度。注:裁判员应在比赛前清楚辨认横杆的下面和前面。放置横杆时,应使横杆的各面始终朝向原来的方向。

横杆

7.

横杆:横杆应用玻璃纤维或其他适宜材料制成,不得使用金属材料。除两端外,横杆的横截面呈圆形。跳高横杆全长为4.00米(±2厘米),最大重量2千克。撑竿跳高横杆全长为4.50米(±2厘米),最大重量2.25千克。横杆圆形部分直径30毫米(±1毫米)。

横杆应由三部分组成,圆杆和两端。为便于放置在横杆托上,横杆两端应宽30~35毫米,长15~20厘米。横杆两端横断面应呈半圆形或正方形,质地坚硬而平滑。

从2003年1月1日起,横杆两端横断面应呈半圆形,质地坚硬,表面平滑。

横杆两端不得包裹橡胶或任何能增大与横杆托之间摩擦力的物质。

横杆应无弯斜,放在横杆托上时,跳高横杆最多下垂2厘米,撑竿跳高横杆最多下垂3厘米。

横杆的弹性检查:放好横杆后,在横杆中央悬挂3千克重物,跳高横杆最多允许下垂7厘米,撑竿跳高横杆最多下垂11厘米。

成绩相等

8. 按下列规定解决成绩相等:

(1) 在出现成绩相等的高度上,试跳次数较少者名次列前。

(2) 如成绩仍然相等,则在包括最后跳过的高度在内的全赛中,试跳失败次数较少者名次列前。

(3) 如成绩仍相等:

a.

如涉及第一名时,在造成其成绩相等失去了继续试跳权力的最低失败高度上,每人再试跳一次。如有关运动员都跳过或都未跳过而仍不能判定名次,则横杆应提升或降低:跳高为2厘米,撑竿跳高为5厘米。他们应在每个高度上只试跳一次,直到分出名次为止。有关运动员必须参加决定名次的每次试跳(见跳高实例)。

b. 如成绩相等不涉及第一名时,则运动员的比赛名次并列。

注:本条中的(3)不适用于全能项目。

跳高实例

比赛开始时,主裁判宣布横杆升高计划:

1.75米、1.80米、1.84米、1.88米、1.91米、1.94米、1.97米、1.99米......

跳高名次的判定:

运动员

跳 跃

高 度(米)

失败次数

决 名 次 跳

名 次

1.75

1.80

1.84

1.88

1.91

1.94

1.97

1.94

1.92

1.94

A

O

×O

O

×O

×-

××

2

×

O

×

2

B

×O

×O

-

-

×××

2

×

O

O

1

C

O

×O

×O

-

×××

2

×

×

3

D

×O

×O

×O

×××

3

4

O:成功

×:失败

-:免跳

A、B、C和D都跳过1.88米。开始实施成绩相等的有关规则,有关裁判员计算从起跳至最后跳过的1.88米在内的每人的失败总次数。D的试跳失败总次数最多,因此获得第四名。A、B和C的名次依然相等,并涉及第一名。由于A和C在1.94米的高度上失去了继续试跳的权力,因此从1.94米开始进行决定名次的试跳,每人有一次试跳机会,但这三人都未跳过。横杆降至1.92米,进行第二次试跳,C未跳过,因而获得第三名。A和B都跳过,因成绩相等又获得了第三次试跳的机会。横杆升至1.94米,B跳过,因而获得第一名。

外力

9. 当横杆明显受外力(如阵风)作用而掉落,且与运动员无关的情况:

(1)如果运动员越过横杆时身体并未触及横杆,但在过杆后横杆掉落,应认定该次试跳成功。

(2)如果在其他情况下发生横杆掉落,应给予一次重新试跳的机会。

第 182 条

跳高

比赛

1. 运动员必须用单脚起跳。

2. 如出现下列情况之一者,应判为试跳失败:

(1)试跳后,由于运动员的试跳动作,致使横杆未能留在横杆托上。

(2)在越过横杆之前,运动员身体的任何部位触及立柱前沿(离落地区较近的边沿)垂直面以外的地面或落地区。如果运动员在试跳中一只脚触及落地区,而裁判员认为他并未从中获得利益,则不应因为此原因而判该次试跳失败。

注:为有助于执行规则,应沿着两个立柱前沿垂直面的地面上画一条50毫米宽的白线(通常可用胶布或类似物质),该白线前沿与立柱前沿垂直面相交,并延伸至立柱以外3米处。

助跑道和起跳区

3.

助跑道的长度不得短于15米。举办规则第12条1(a)(b)和(c)的比赛,助跑道长度至少应为20米。条件允许时,助跑道长度至少应长25米。

4. 助跑道和起跳区朝向横杆中心地点的总的最大倾斜度不得超过1: 250。

5. 起跳区应保持水平。

器材

6. 跳高架:可以使用结构坚固的各种类型的跳高架或立柱。

跳高架应有能稳定放置横杆的横杆托。

跳高架应有足够的高度,至少应超过横杆实际提升高度10厘米。

两立柱之间的距离为4.00~4.04米。

7. 在比赛过程中不得移动跳高架或立柱,除非有关裁判长认为该起跳区或落地区已变得不适于比赛。

如需移动跳高架或立柱,则应在试跳完一轮之后进行。

8.

横杆托:横杆托应水平放置,呈长方形,宽4厘米,长6厘米。在跳跃过程中,横杆托必须牢固地被固定在立柱上。横杆托必须朝向对面立柱,放在托上的横杆被运动员触碰时,应易于向前或向后掉落。

在横杆托上不得包裹橡胶或其他能够增大与横杆之间摩擦力的任何物质,亦不得使用任何种类的弹簧。

9. 横杆两端与立柱之间至少应有1厘米的空隙。

图5 跳高架和横杆

落地区

10. 落地区不得小于5米×3米。举行规则第12条1中的比赛时,建议落地区应不小于6米×4米×0.7米。

注:跳高比赛时,跳高架立柱与落地区之间至少应有10厘米的空隙,以免由于落地区移动而触及立柱,以致横杆掉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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